法援律师收费(法援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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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需要对伤者进行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确定具体的损害情况。大家可能不知道,进行此鉴定也是需要支付鉴定费的。那么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呢?

  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的梅正刚律师做出了详细解释:

  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一)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二)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三)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法援律师收费(法援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应当向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相关事宜。

  二、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梅正刚律师案例补充:

  【案件简介】

  2015年1月29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老小地方酒店前由南往西左转弯过程中,车辆与由北往南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人员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的责任。李某在对自己受伤程度不能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王某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总计五千三百元,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纠葛。王某支付了李某5300元。后李某为治疗其伤情支付了巨额医疗费、治疗终结后,李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6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3个月,营养费3个月。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164751.2元,现李某要求撤销原来签订的《调解协议》;2、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59451.2元。

  王某应诉后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认为协议不应当撤销,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而且调解协议中也明确写明双方今后不再追究,不存在再次赔偿问题。

  【审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太仓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撤销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调解协议》。

  王某赔偿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损失105300元;

  李某就其本起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与王某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之间无任何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李某由于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判断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虽然与王某签订了“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产生纠纷”的协议,对今后医疗费也做了笼统规定,但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角度看,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李某实际发生的损失差别达300%,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李某来讲明显有失公平。因此李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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